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协会概况>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辽 宁 省 企 业 联 合 会 章 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LIAON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LEC。

第二条 本会由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辽宁省企业(雇主)代表组织。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授权,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与省人社厅(代表政府)和总工会(代表职工)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在辽宁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中充分发挥雇主组织作用。积极参加国家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兄弟省市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推动各市及区县建立健全雇主代表组织,全面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五、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全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六、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八、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智力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九、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健全组织体系,推动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全省行业协会和其它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联合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一、按照自立、自治、自养、自强方针和建设品牌协会的总体要求,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辽宁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全省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三)各市企业团体;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经同意,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由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换届前,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需征求登记机关同意。换届后,及时上报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理事会或者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协商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八、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会长不超过70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任期五年并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此外,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推进民主管理,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提出本会发展中重大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提案,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

三、研究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研究决定聘用(解聘)各部门,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本会重大财务开支;

六、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从非领导机构成员中,推选具有较高政策水平、法制观念,责任心强的同志,设立由监事长等3人组成的监事会,对依法办会和规范运作实施监督保证。行使以下职能: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3、在相关会议纪要上签字;

4、对履行法律、法规、《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为每年会员单位2000元;理事单位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内部审计监督机构,经费收支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稿,须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通过后,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辽宁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LIAONING ENTERPRISES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EDA。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以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组成的联合组织。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本会作为省雇主组织的代表,积极参加国家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兄弟省市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全省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指导与协调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辽宁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全省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三)各市企业团体;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经同意,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由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本条第四、五、六款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换届前,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需报社团登记机关同意。换届后,及时上报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理事会或者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协商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八、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要领导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会长不超过70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并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此外,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推进民主管理,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提出本会发展中重大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提案,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

三、研究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研究决定聘用(解聘)各部门、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本会重大财务开支;

六、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和接受委托项目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为每年会员单位2000元;理事单位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0元。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内部审计监督机构,经费收支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稿,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话:024-86893639  传真:024-86906856  邮箱:LNQL@vip.163.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号

协会公众号
版权所有 © 辽宁企业家协会 | Copyright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05015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