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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 (2023) 503 号)

近日,辽宁省发布《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 (2023) 503 号),助力我省实现全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原《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2018)44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9)386 号)同时废止。

相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作废的《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2018)441号),辽宁省出台的《方案》主要有如下几点需要关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明确了大连市的审查范围。除大连外,辽宁省其他城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含) 吨标准煤-10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大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含) 吨标准煤——50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大连市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2.节能对编制内容的要求更详细,突出要求对节能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也明确了能效对标的范围,除了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增加值 (产值) 能耗、能源消费量等传统的分析范围外,新增了单位增加值 (产值) 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等指标,论证的更加详细全面。

3.新增了碳排放论证章节,《方案》规定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4.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需要附到报告中。

5.对节能报告审查单位(第三方评审单位)的要求更加具体,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机构如已参与某一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等不得承担该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

6.方案明确项目主要产品或工序相关耗能数据应对标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标杆值或国际先进水平。

7.方案进一步强调加强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对所在地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分析。要求项目经济分析方面准确详实。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 (2023) 503 号)文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辽宁省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全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决心,有效的支持了现阶段的节能审查工作。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以下为附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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