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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为落实《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工作方案》(辽工信产业〔2021〕37号),根据《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产业〔2021〕151号),现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


  1、共性条件


  (1)省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截止2022年12月31日),企业组织结构健全,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企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和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对同业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3)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服务型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市场前景较好。


  (4)申报主体在近两年(2021年1月1日起)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15%以上。


  (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共性关键技术、节能环保、融资、共享制造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3)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后申报主体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二)推荐数量


  依据全省服务型制造培育库入库情况,我厅确定各市推荐名额的上限(详见附件1),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推荐名额上报。


  二、方法和程序


  (一)参加第七批示范认定工作的申报主体填写《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详见附件2);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并填写《第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3)。


  (三)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必要的实地调研和答辩等程序择优确定省级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名单。


  (四)经公示后,公布第七批示范认定名单,原则上作为今后向国家级示范推荐的工作基础。对示范单位,我厅将予以重点培育和指导,总结先进经验,组织交流推广活动,带动全省服务型制造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的重要举措,请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各市要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严格把关并推荐上报,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完整、真实、全面。


  (三)请于7月12日前将本市推荐上报文件(盖章)、《第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及企业材料(申报书及随附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二份报送我厅产业政策处,所有材料电子版请刻录光盘一并报送。此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在我厅网站首页“通知通告”中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高超 024-86892478


  附件:


  1.各市第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名额.xlsx


  2.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doc


  3.第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xlsx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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